二、工業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無累積虧損。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第五條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三)最近一年內無財務及業務重大缺失事項。 (四)無其他有礙穩健經營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