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老年安養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影響安養信託客戶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係指辦理安養信託發生重
大缺失影響客戶權益,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核處糾正以上處分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