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107.12.11金管銀票字第1070119005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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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老年安養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影響安養信託客戶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係指辦理安養信託發生重
      大缺失影響客戶權益,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核處糾正以上處分之案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