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指電子支付機構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 業務之範圍內):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許可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 務之機構。 二、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指依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許可經 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