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112.12.12金管銀外字第11202740971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
之。所稱簽署或簽名者,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
簽章或數位簽章為之。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係指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
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