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112.10.00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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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導原則所稱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以下簡稱 P2P  業者
    )係指以網路平臺為管道,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借貸媒合或債權轉
    讓媒合之中介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