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健全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結構,金融控股公司現金股利之發放基礎
應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原則。金融控股公司擬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
公積發給普通股股東現金,應符合下列財務比率規定,經董事會審慎
評估必要性及妥適性後,於股東會前函報本會核准。本會將依金融控
股公司集團整體資本規劃及財務業務健全度審酌:
(一)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現金者:
1.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2.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資料所複核之
集團資本適足率扣除預計發放之現金股利(含以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分派)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且各子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
(1)銀行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須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第五條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系統性重要銀行應符合「
系統性重要銀行篩選標準及實施要求」第二點之資本要求,且
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另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
、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2)票券金融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且該資本
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
(3)證券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以經會計師簽
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計算之資本適足比率為準。
(4)保險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須達法定標準之一點二五倍以上,及淨
值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且該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應經由
會計師查核簽證。
3.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提列之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
,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應提足損失準備金額百分之一百以上。
4.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雙重槓桿比率未逾百分之一百十五。
(二)以資本公積發給現金者應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
資本公積,且分配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應符合
前款第二目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