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存款帳戶:指於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之
金融機構所設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電子支
付帳戶。
三、信用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信用卡。
四、信用卡銷帳編號:指發卡機構為供繳納信用卡應付帳款而為持卡人編
訂之帳號。
五、虛擬帳號:指存款業務機構為繳款人或指定交易編訂之虛擬繳款帳號
,供繳款人或交易人透過該虛擬繳款帳號將款項存入對應之實體存款
帳戶。
六、虛擬資產帳號:指虛擬資產客戶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所開立之帳號。
七、警示存款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存款業務機構將
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八、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電子支付機
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者。
九、警示虛擬帳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存款業務機構將
虛擬帳號列為警示者。
十、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發卡機構
將信用卡銷帳編號列為警示者。
十一、警示虛擬資產帳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虛擬資產
服務商將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者。
十二、存款業務機構:指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
款所稱之金融機構。
十三、電子支付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電子
支付機構。
十四、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五、發卡機構: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款所稱之發卡機
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