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115.10.08金管銀外字第115027273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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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申請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本辦法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已辦理高
      資產業務者。
(二)依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經本會核准
      試辦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達一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