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發行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票 證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約: 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有利用電子票證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 等不法行為者。 發行機構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終止與使用者之契約時,應通報聯徵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