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20    條
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應繕造選舉人名冊,經查核選舉
人國民身分證與社員名簿符合時,即於本人名下簽章,領取選票,當場投
入票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