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3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受償之範圍及順序)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 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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