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20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經營短期票券之買賣,應對顧客同時提出買入價格、賣出
價格及買賣之額度,該交易商有依此項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責任。
短期票券交易商對其買賣價格及買賣之額度,除已作承諾者外,得隨時予
以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