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一
個月前將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
日期,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
紙刊登至少三日。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或理事
、監事候選人數各未達三人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
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依前項規定登記之候選人,其各項候選資格條件年限之計算與已登記候選
人同。
同一社員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