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20   
二十  銀行間各項資料之通報或交換,一律彙交各銀行之總行徵信單位依
      徵信資料交換作業程序以密件處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