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20    條
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計算之。
同業公會應對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運用
範圍屬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者,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期間及應為公告之期限,得以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惟最長不得超過六
個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