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調整)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