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20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應
於受益人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受託機構供受益人查閱。
設有信託監察人時,前項書表應於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三十日前送交其審
查。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承認,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決
議方式行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