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第   20    條
組長、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政風、人事機構之監督) 處理本組、室業務,
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