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20    條
每營業年度終,縣銀行董事會應編製左列表冊書類,交由監察人覆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計算書。
五、公積金及股息、紅利分派之議案。
前項表冊書類,應於議決後,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報財政部查核,並將資
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公告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