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20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
風險管理架構,包含辨識、評估、衡量及監控風險之程序及機制,以控制
並陳報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
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