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 風險管理架構,包含辨識、評估、衡量及監控風險之程序及機制,以控制 並陳報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 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