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09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 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