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4.03.19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504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第   20    條
初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
八小時以上。
內部稽核人員(含稽核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
舉辦或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業
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稽核主管應達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
達十五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
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
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
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
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