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20- 1 條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與其他信託財產及信託
業自有財產分別計算,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規定。
信託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