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21    條
各級合作金庫,每年度營業所得純益,除彌補虧損及提付股息外,如有盈
餘,應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為特別準備金,其餘
為職員獎勵金,其數額不得超過全數薪給四分之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