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0
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21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 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前項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 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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