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21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
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前項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 派員指導監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