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0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剩餘外匯不存入或不結售之處罰)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 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