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21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之買賣,以新台幣十萬元為最低買賣單位。
前項最低買賣單位,財政部得會商中央銀行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