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第   21    條
工業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工業銀行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