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21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於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
讀之。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
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