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1    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
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專
案查核。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
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一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