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
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 董事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