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21    條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
    加發行之意旨。
二、信託業之名稱、地址。
三、受益人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
四、發行單位價格、費用及稅負。
五、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六、受益權之轉讓方式。
七、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 
八、受託人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