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
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