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注意事項之擬訂核定)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 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