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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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
        稽核單位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所提之查核意見及改善
        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
        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