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其交易限額如下 : 一、第一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由電 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約定之。 二、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金額,以等值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電子支付機構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特約機構 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但每月 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 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 百六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