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21    條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資訊安全事故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將各作業系統、網路設備及資安設備之日誌及稽核軌跡集中管理,
    進行異常紀錄分析,設定合適告警指標並定期檢討修訂。
二、應建立資訊安全事故通報、處理、應變及事後追蹤改善作業機制,並
    應留存相關作業紀錄。
三、如有資訊安全事故發生時,其系統交易紀錄、系統日誌、安全事件日
    誌應妥善保管,並應注意處理過程中軌跡紀錄與證據留存之有效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