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 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 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 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