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3.10.11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
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
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
用卡刷卡外,得與使用者約定將前項退回款項轉為儲值款項,其儲值餘額
仍應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無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退款作業時,應與使用者約定可供辦
理退款作業之使用者本人存款帳戶,將相關款項轉入該存款帳戶,不得以
現金支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