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3.12.04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938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