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21    條
發卡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
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持卡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
    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照會同業所取得之
    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應足
以重建個別異常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