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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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國證券商得申請之跨境金融服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子公司之金融商品與服務,
          包括招攬開立證券帳戶、銷售海外子公司金融商品。
    (二)海外子公司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
          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款服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