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21- 1 條
(報經核准事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 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