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22    條
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 (包括發票、唱
票、記票) 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監事時,應由社員 (代表) 大會
就出席社員 (代表) 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關投
票選舉事宜。選舉理監事主席時,由蒞臨指導監督之主管官員擔任監選人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