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0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非法買賣外匯之連帶處罰)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 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 以該項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