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22    條
經短期票券交易商保證背書而出售之票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淨值之二
十倍。
前項倍數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