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 ,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屬 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 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 金融商品之適當性。 銀行不得向一般客戶提供超過其適合等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服務或限專業客戶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一般客戶基於避險 目的,與銀行進行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