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
,應即撤銷其許可。
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
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
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