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第   22    條
農、漁會經核准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者,財政部於核發營業執照之
同時,註銷其信用部本、分部許可證,並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