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相關資料之記錄)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 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